• 专业资质:执业律师(执业证书编号:1310120********56)
  • 执业律所: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
  • 详细简介:张强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,获法律硕士学位。张律师执业以来,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,办理刑事案件愈百起,其中大量案件被司法机关撤销案件、不起诉、取保候审、适用缓刑或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、从轻处罚。张律师坚持以经典案例铸专业口碑的执业理念,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,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张律师经办的部分案件:(1)马某某非法采矿案,公诉机关撤回起诉。本案公诉机关建议量刑3到5年,本案辩护人抓住办案机关程序性违法,以缺乏扣押程序为由提出涉案物证缺失,全案证据不足,最后法院无法下判,检察院撤回起诉。(2)马某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、非法所得收益案,公诉机关撤回起诉,后撤销案件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另行以他罪起诉,辩护人从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合法性再做无罪辩护,最后本案以撤案告终。(3)张某某虚假诉讼案,获不起诉决定。本案辩护人以刑法溯及力及事实认定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意见,最终得到不起诉的无罪处理结果。(4)秦某某拒不履行判决、裁定案,获不起诉决定。本案辩护人以多名涉案人员口供矛盾、涉案物品使用情况为由提出证据不足辩护意见,检察院采纳意见,无罪释放嫌疑人。(5)季某某贩卖毒品案,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,撤销案件。辩护人提出嫌疑人犯罪对象认识错误没有犯罪故意,并结合毒品犯罪相关司法文件精神认为嫌疑人无罪。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,撤销案件,嫌疑人无罪。(6)魏某某盗窃案,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,撤销案件。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,无法达到起诉标准,嫌疑人无罪释放。(7)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:二审由五年改判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本案二审做无罪辩护并兼顾情理辩护,最终法院改判大幅减轻处罚。(8)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:一审认定自首,比照量刑建议减轻处罚一年到二年。本案侦查、公诉机关遗漏被告人自首情节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过程属于比较特殊的自首,并作详细辩护说理,法院采纳自首辩护意见,大幅减轻处罚。(9)古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,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到四年有期徒刑,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。本案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,法院采纳量刑辩护意见,大幅减轻处罚。(10)翟某抢劫案(入室抢劫,致人死亡):一审判处无期徒刑。本案系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,辩护人从事实认定方面作罪轻辩护,获无期徒刑判决。(11)黄某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:指控犯罪既遂,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定犯罪未遂。本案认定未遂,有效减轻处罚1年。(12)汪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,获刑5个月。办案机关采纳罪名定性、自首、从犯辩护意见,在基准刑3年以上的情况下,减轻处罚仅量刑拘役5个月。(13)李某某集资诈骗案: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意见,改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辩护人从资金用途、去向等方面论述了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嫌疑人构成轻罪,二者刑罚差距7年。(14)宋某某合同诈骗案: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意见,减去诈骗数额十余万,降低刑期一年左右。(15)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某知名p2p平台省级大区经理涉案金额数亿元,法院判决缓刑。(16)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某p2p平台副总涉案金额一亿数千万,取保候审后获缓刑判决。(17)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,获缓刑判决。辩护人以涉案金额认定提出无罪辩护意见,后嫌疑人获取保、缓刑判决。(18)刘某某盗窃案,无罪释放。辩护人以嫌疑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作无罪辩护人,检察机关采纳意见,案件以撤销告终,嫌疑人无罪。(19)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,无罪释放。辩护人以本案信息数量未达构罪标准为由,提出无罪辩护意见,案件以撤销告终,嫌疑人无罪。(20)强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,获判有期徒刑五年。辩护人详细论证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,当事人从位列第一降至第三,后第一被告获判六年半,强某获判五年。(21)公安部指定管辖李某某国有企业、公司人员失职案,公诉机关指控造成国家损失愈亿元,辩护人作无罪辩护,目前案件正审理过程中。(22)郭某某合同诈骗案,涉案金额数千万,目前案件正审理过程中。此外,有大量缓刑、减轻、从轻处罚案件在此不再一一例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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